北京长策经济研究基金会证章管理制度(2026版)

为加强基金会印章和证照的管理,确保印章作为行使职权的重要凭证和工具的安全使用与保管,确保证照在基金会运营管理活动中安全、有效、合法地使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基金会内部规章制度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北京长策经济研究基金会

证章管理制度

 

第一条 北京长策经济研究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为北京市民政局依法认定的慈善组织,非公募基金会,未成立任何专项基金,无任何慈善信托,无任何分支机构与代表机构。业务主管单位为北京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登记管理机关为北京市民政局。基金会证章管理工作在理事会的领导下开展,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条 为加强基金会印章和证照的管理,确保印章作为行使职权的重要凭证和工具的安全使用与保管,确保证照在基金会运营管理活动中安全、有效、合法地使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基金会内部规章制度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三条 印章包括公章、法定代表人名章等;证照包括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资质证书、开户许可证等。所有印章、证照,均由秘书处统一安排专人保管,印章、证照管理人因事离岗或请假时,由秘书处指定人员代管。

第四条 秘书处提供证照复印资料、扫描电子版、拍照电子版,供工作人员日常工作使用。复印件、扫描件、拍照件,在证明基金会合法营业方面与原件具有同等效力。任何人不得超出合理范围使用基金会的证照,不得擅自使用基金会的证照进行各种担保或从事其他非法活动。

第五条 印章保管人做好历史出借记录以及印章使用记录。需要外出使用的印章、证照,使用人需办理印章、证照借出手续,用后及时归还。印章、证照保管过程中出现异常现象或遗失,应保护现场,及时汇报,配合查处。

第六条 如有法人名称变动,相关印章必须停用。印章损坏、遗失或被窃,需声明作废。印章停用时,需经秘书处批准,印章停用销毁后,建立停用销毁的档案记录。

第七条 各类文件如需盖章,必须依据盖章申请流程,说明用章缘由,通过后方可盖章。为提高工作效率,可以通过微信、微信群、电子邮件提出申请或说明缘由,在紧急情况下通过电话提出申请,由印章保管人、秘书处或理事长同意后盖章。

第八条 严禁为空白介绍信、信笺或稿纸等空白文件加盖印章。对行文不规范的文件(如字迹潦草、有明显涂改痕迹、表达不清、落款单位不明),严禁加盖公章。

第九条 证照年检是指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基金会规定,定期对证照进行审查和检验,以确保其合法性和有效性,证照管理人应按照要求及时办理证照年检手续,确保证照在有效期内使用。在证照上的有效期到期前,依据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与流程,及时申请换领新的证照。

第十条 如需变更证照相关信息,应按照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要求和程序办理。变更手续完成后,及时更新证照信息,确保与实际情况一致。

第十一条 北京长策经济研究基金会拥有对本制度的最终解释权,并有权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十二条 本制度的内容如与相关法规,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发布的文件(包括制度、通知和工作要求)有冲突的,以相关法规以及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发布的文件为准。

第十三条 本制度经北京长策经济研究基金会第四届理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6年1月1日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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