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长策经济研究基金会信息公开制度(2026版)

为规范和加强北京长策经济研究基金会的信息公开,保障捐赠人、受益人等慈善公益活动参与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众的知情权,提高基金会工作的透明度和社会公信力,促进基金会公益事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基金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北京长策经济研究基金会

信息公开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北京长策经济研究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为北京市民政局依法认定的慈善组织,非公募基金会,未成立任何专项基金,无任何慈善信托,无任何分支机构与代表机构。业务主管单位为北京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登记管理机关为北京市民政局。基金会信息公开工作在理事会的领导下开展,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条 为规范和加强北京长策经济研究基金会的信息公开,保障捐赠人、受益人等慈善公益活动参与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众的知情权,提高基金会工作的透明度和社会公信力,促进基金会公益事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基金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三条 基金会将遵循公正、公平、及时的原则,依法进行信息公开,并保证信息公开的真实、完整、及时。

 

第二章 信息公开内容

第四条 基金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主动向社会公示的信息范围:

(一)基金会名称、住所、章程、宗旨、业务范围、组织架构、理事会成员情况等基本信息;

(二)基金会年度工作报告和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等相关报告;

(三)慈善项目有关情况;

(四)重大资产变动及投资,关联交易行为等情况;

(六)法律法规、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登记管理机关要求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五条 基金会应当在民政部门或北京市民政局指定的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

(一)经民政部门核准的章程;

(二)依法增设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专项基金和其他机构的名称、设立时间、存续情况、业务范围或者主要职能;

(三)基金会发起人、主要捐赠人、管理人员、被投资方(暂无)以及与基金会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者重大影响关系的个人或者组织(以下简称重要关联方);

(五)基金会的联系人、联系方式,以基金会名义开通的门户网站等网络平台;

(六)基金会的信息公开制度、项目管理制度、财务和资产管理制度等法规要求公示的制度;

(七)其他依法应当公开的信息。

第六条 基金会为非公募基金会,未经批准不得开展任何公开募捐活动,如与有资质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其他机构合作开展,应当事先获得批准或者确保合作伙伴获得批准,并由合作伙伴按照法规进行信息公开。

第七条 基金会在开展慈善项目,应当在民政部门或北京市民政局指定的统一信息平台公开该慈善项目的名称和内容。如业务主管单位北京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有统一要求,必须同时满足业务主管单位的各项工作要求。

第八条 基金会重大资产变动、重大投资、重大交易与资金往来以及以下关联交易行为,应当在民政部门或北京市民政局要求的规定时限内在指定的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内容和金额:

(一)接受重要关联方捐赠;

(二)对重要关联方进行资助;

(三)与重要关联方共同投资;

(四)委托重要关联方开展投资活动;

(五)与重要关联方发生交易;

(六)与重要关联方发生资金往来。

第九条 以下信息不得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

(二)涉及捐赠人、受益人、志愿者、基金会员工等个人隐私的;

(三)正在调查、讨论、审议、处理过程中的信息;

(四)捐赠人明确表示不希望公示公开的信息,或者捐赠人希望以匿名捐赠的形式开展的捐赠;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信息。

 

第三章 信息公开方式

第十条 基金会信息公开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渠道:

(一)民政部提供的统一信息平台;

(二)基金会官方网站等自有官方平台。基金会将来根据需要开通官方微信、官方公众号、官方微博、官方小程序、基金会出版物时,也作为信息公开的渠道;

(三)民政部门和业务主管单位认可或要求的其他方式,例如大众媒体(网站、电视、报纸、电台、杂志等)。

第十一条 基金会对外公开有关机关登记、核准、备案的事项时,应当与有关机关的信息一致。

基金会在其他渠道公布的信息,应当与其在统一信息平台上公布的信息一致。

第十二条 基金会应当在统一信息平台按照格式提交并公开年度工作报告和审计报告。

第十三条 基金会需要对统一信息平台的信息进行更正的,应当在统一信息平台及时填写更新。

 

第四章 信息公开管理

第十四条 基金会信息公开工作由秘书长负责并指定专人管理,不定期向秘书处反馈信息披露的意见和建议。各部门负责人为本部门相关业务信息公开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各部门负责人及员工落实本管理办法,发现问题及时改正,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开展信息公开活动。

第十五条 基金会将信息公开情况如实反映在年度工作报告中,自觉接受主管部门及社会公众的监督。出现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制度,给基金会造成重大影响的情形,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北京长策经济研究基金会拥有对本制度的最终解释权,并有权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十七条 本制度的内容如与相关法规,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发布的文件(包括制度、通知和工作要求)有冲突的,以相关法规以及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发布的文件为准。

第十八条 本制度经北京长策经济研究基金会第四届理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6年1月1日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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