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长策经济研究基金会新闻发言人制度(2026版)

为加强北京长策经济研究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和社会的沟通联系,加强基金会的信息公开,树立基金会的良好社会形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北京长策经济研究基金会

新闻发言人制度

 

为加强北京长策经济研究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和社会的沟通联系,加强基金会的信息公开,树立基金会的良好社会形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新闻发言人制度,是指基金会任命或指定有关人员,就本基金会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的规范性安排。

第二条 新闻发言需要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遵守各项法规;

(二)坚持实事求是,新闻发布的内容要求及时、准确、客观、公正;

第三条 基金会设立一名新闻发言人,默认由理事长担任,也可由理事会另行任命或指定。新闻发言人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政治可靠,了解党和国家大政方针;

(二)熟悉基金会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要求,具备基本的法律常识;

(三)业务精通,熟悉项目和机构运作,熟悉行业发展整体情况;

(四)具有较高政策水平和良好的语言表达,沟通能力;

第四条 新闻发言人应当主动学习专业理论、模拟发布演练、舆情应对实战,不断增强新闻发言人的政策把握能力、舆情研判能力、释疑解惑能力和回应引导能力,确保基金会新闻信息发布、回应社会关切主动、及时、准确、权威。

第五条 新闻发言人的基本职责:

(一)负责基金会的新闻发布工作。

(二)主持召开新闻发布会,接受记者采访,回答有关提问,就基金会工作的有关事项进行说明。必要时可邀请基金会其他负责人列席新闻发布会,发布新闻并接受记者采访。

第六条 新闻发言人向新闻媒体发布新闻或回答记者提问,应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严格遵守新闻发布的基本原则,不得随意更改发布会内容,不得发布虚假新闻。

第七条 新闻发言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新闻发布:

(一)通过新闻发布会、记者招待会、新闻通气会发布新闻信息;

(二)通过互联网(如有官方网站、微信、微博等)发布新闻信息;

(三)通过书面形式发布新闻通稿;

(四)通过接受记者采访、向新闻界发表谈话发布新闻信息。

第八条 新闻发布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不定期召开,遇有重大突发性事件等情况,经基金会党组织和理事会同意可随时举行新闻发布会。

第九条 新闻发布会的内容包括以下内容,如有需事先提交基金会党组织审议的内容,以及需事先提交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的内容,只能在获得批准后对外发布:

(一)重要决定、重大决策部署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内容。

(二)重点工作进展情况、阶段性工作目标进展情况。

(三)涉及基金会的重大问题、重要活动和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及重大突发性事件。

(四)需要发布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新闻发布会的程序:

(一)根据拟发布内容,确定新闻发布会主题,制定新闻发布会方案。

(二)基金会秘书处按照方案,认真研究相关背景材料,准备新闻发布材料,草拟新闻发布稿。如有需事先上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的内容,必须先上报。

(三)秘书处做好与新闻媒体和有关单位的通知,以及会场安排、会议签到、发布材料的印制和分发、会场秩序维护等服务保障工作。

(四)秘书处及时收集新闻发布会相关材料,并整理归档。

第十一条 秘书处负责协调基金会各部门,全力配合新闻发言人的工作,新闻发言人需要的基金会、项目、财务等信息应当准确无误地提供。

第十二条 秘书处应当审查发言内容是否真实、准确、权威。甄别信息是否属于保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信息,基金会相关人员应当履行保密义务,未经允许不得对外泄露。

第十三条 对于基金会重大项目信息,热点事件,除新闻发言人外,其他人员不得代表基金会接受外界采访,以基金会名义对外发布信息。

第十四条 基金会秘书处应当及时收集和整理新闻发布会后的舆情反应,做好相关报道的收集整理,归档等工作,及时把握舆情动向。

第十五条 对于未经授权以基金会名义擅自发布新闻信息,蓄意封锁信息,违反保密义务,导致严重后果的,基金会对相关责任人应当严肃处理、追究责任。

第十六条 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另有要求的,按照要求执行。

第十七条 北京长策经济研究基金会拥有对本制度的最终解释权,并有权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十八条 本制度的内容如与相关法规,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发布的文件(包括制度、通知和工作要求)有冲突的,以相关法规以及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发布的文件为准。

第十九条 本制度经北京长策经济研究基金会第四届理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6年1月1日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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