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策远图 公听并观——长策基金会
基金会的资金一般不得用于出国(境),特殊情况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基金会一般不组织因公出国(境)活动,如有特殊情况必须组织的,必须执行相关审批程序
北京长策经济研究基金会
出国(境)管理办法及经费标准
第一条 北京长策经济研究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为北京市民政局依法认定的慈善组织,非公募基金会,未成立任何专项基金,无任何慈善信托,无任何分支机构与代表机构。业务主管单位为北京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登记管理机关为北京市民政局。基金会出国(境)管理工作在理事会的领导下开展,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条 基金会的资金一般不得用于出国(境),特殊情况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
第三条 基金会一般不组织因公出国(境)活动,如有特殊情况必须组织的,必须执行相关审批程序。如需事先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或批准的,须事先报告;如需事后报告的,则事后报告;如不需报告的,则无须报告。
第四条 基金会组织的出国(境)活动,应事先制定具体的规划路线和时间表,并留有灵活调整的空间,避免因为不可抗力或行程调整带来的临时变动,影响基金会出国(境)对应工作目标的顺利实现。
第五条 费用标准本着经济合理以及不耽误工作两大原则确定,充分尊重一起出行的专家意愿,不得限定费用上限、不得限定航班/轮船的舱位上限、不得限定酒店星级上限,避免因为此类限制影响专家工作积极性以及合作积极性。
第六条 购买机票、酒店住宿、餐费、租车等支出,可以采取银行转账的方式向常用供应商购买,也可采取现金支付或信用卡支付等方式,等行程结束后再提供合规票据及时进行报销。
第七条 基金会的经费,不得用于旅游或变相旅游,不得用于变相向公职人员行贿。
第八条 北京长策经济研究基金会拥有对本制度的最终解释权,并有权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九条 本制度的内容如与相关法规,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发布的文件(包括制度、通知和工作要求)有冲突的,以相关法规以及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发布的文件为准。
第十条 本制度经北京长策经济研究基金会第四届理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6年1月1日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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