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长策经济研究基金会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制度(2026版)

为规范基金会的对外投资行为,防范投资风险,保障基金会资产安全,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基金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北京长策经济研究基金会

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制度

 

第一条 北京长策经济研究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为北京市民政局依法认定的慈善组织,非公募基金会,未成立任何专项基金,无任何慈善信托,无任何分支机构与代表机构。业务主管单位为北京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登记管理机关为北京市民政局。基金会涉及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的工作在理事会的领导下开展,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条 为规范基金会的对外投资行为,防范投资风险,保障基金会资产安全,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基金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三条 基金会一般不主动进行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确需开展时,应遵守以下基本投资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会章程的规定。

(二)安全性原则。在综合考虑政策风险、信用风险、利率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的前提下,优先选择本金安全的投资项目,避免因投资活动影响本基金会公益项目的正常开展。

(三)有效性原则。在合法、安全的前提下,尽量提高投资收益,应投资预期收益大于同期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的项目。

(四)量力而行原则。基金会的投资数量,应量力而行,不得影响基金会正常运转。

第四条 基金会的投资范围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会章程的规定:

(一)资产管理产品:直接购买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

(二)股权投资:通过发起设立、并购、参股等方式直接进行股权投资;

(三)委托投资:将财产委托给受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的机构进行投资。

第五条 投资条件

(一)用于投资的资金限于非限定性资产和在投资期间暂不需要拨付的限定性资产。接受的政府资助的财产和捐赠协议约定不得投资的财产,不得用于投资。

(二)在确保年度慈善活动支出符合法定要求和捐赠财产及时足额拨付的前提下,可以开展投资活动。

(三)投资资产管理产品时,应当审慎选择,购买与本组织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的产品。

(四)股权投资时,被投资方的经营范围应当与慈善组织的宗旨和业务范围相关。

(五)开展委托投资的,应当选择中国境内有资质从事投资管理业务,且管理审慎、信誉较高的机构。

第六条 基金会不得进行下列投资活动:

(一)直接买卖股票;

(二)直接购买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

(三)投资人身保险产品;

(四)以投资名义向个人、企业提供借款;

(五)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投资;

(六)可能使基金会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七)违背基金会宗旨、可能损害信誉的投资;

(八)非法集资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第七条 理事会是基金会投资的决策机构,秘书处是基金会投资的执行机构,监事会负责对基金会投资进行监督:

(一)对于单笔投资100万元以上的投资,必须由理事会批准同意;

(二)秘书处编制具体投资计划并负责具体实施审批通过的投资计划,审核受托人的背景资料,监控投资状况,发现异常及时上报,为投资活动建立专项档案,完整保存投资的决策、执行、管理等资料,专项档案的保存时间不少于20年。

(三)监事负责检查投资决策是否符合规定,检查财务报告、审计报告中投资相关情况。

第八条 基金会采取有效措施对投资进行风险管理,严格防范风险,确保投资的安全性,具体包括:

(一)分散投资:选择多种金融产品,分散系统风险;选择多家金融机构合作,分散金融机构信用风险。

(二)止损机制:投资状况动态监控,设定亏损达到本金20%为止损点。损失达到止损点时,及时调整对策,必要时终止该项投资。

(三)定期评估:定期对投资活动进行评估,及时调整投资组合,确保投资收益的稳定性和安全性;定期对受托人的信用状况和投资能力进行评估,必要时及时作出调整。

(四)动态监控:秘书处对投资状况进行动态监控,发现异常及时上报。

第九条 投资活动期限届满,投资活动自然终止,当投资活动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理事会应决议终止投资活动:

(一)投资活动亏损达到本金的20%;

(二)委托第三方投资管理公司主体资格灭失或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理事会认为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投资活动到期后,基金会应及时回收本金和收益,并依法依规进行会计核算。在投资活动到期前,因风险或其他原因需要提前退出的,应按照投资合同的约定办理,并及时报告理事会。

第十一条 基金会投资行为实体和程序上都合法合规的,基金会理事、财务人员等尽到了忠实、勤勉、谨慎义务,因国家法律、政策发生重大变化或出现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保值增值投资活动损失的,不追究相关管理人员责任。

第十二条 发生以下行为,基金会应当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辞退或开除处分;造成资产损失的,根据理事会决议进行赔偿;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在投资活动中,利用基金会资产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

(二)玩忽职守;

(三)在投资活动中泄露秘密;

(四)其他可能损害基金会信誉或可能造成基金会资产损失的行为。

(五)因国家法律、政策发生重大变化或出现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损失的,不追究管理部门和相关管理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 基金会按照《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及基金会《信息公开制度》的相关规定对投资情况进行披露,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 北京长策经济研究基金会拥有对本制度的最终解释权,并有权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十五条 本制度的内容如与相关法规,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发布的文件(包括制度、通知和工作要求)有冲突的,以相关法规以及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发布的文件为准。

第十六条 本制度经北京长策经济研究基金会第四届理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6年1月1日之日起生效。

Copyright by 长策基金会 2011.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备1200445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