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长策经济研究基金会志愿者管理制度(2026版)

基金会根据需要邀请具有专业工作技能,符合基金会工作、活动与项目需要的志愿者,优先选择能够承担基金会工作的专业人士(研究人员、退休专家、在读的硕士博士、有非营利机构专业管理工作经验的人),并对志愿者工作进行指导和管理,为志愿者工作提供必要工作条件,加强志愿者工作的机制建设,不断完善基金会志愿者服务体系

 

 

北京长策经济研究基金会

志愿者管理制度

 

第一条 北京长策经济研究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为北京市民政局依法认定的慈善组织,非公募基金会,未成立任何专项基金,无任何慈善信托,无任何分支机构与代表机构。业务主管单位为北京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登记管理机关为北京市民政局。基金会志愿者管理工作在理事会的领导下开展,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条 志愿者是指不以物质报酬为目的,利用自己的时间、专业知识、社会网络等资源,自愿参与基金会的各项工作、活动和项目,无偿提供服务和帮助的人。志愿者应当遵循自愿、无偿、平等、诚信、合法的原则,不得违背社会公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危害国家安全。

第三条 基金会根据需要邀请具有专业工作技能,符合基金会工作、活动与项目需要的志愿者,优先选择能够承担基金会工作的专业人士(研究人员、退休专家、在读的硕士博士、有非营利机构专业管理工作经验的人),并对志愿者工作进行指导和管理,为志愿者工作提供必要工作条件,加强志愿者工作的机制建设,不断完善基金会志愿者服务体系。

第四条 基金会鼓励参与基金会研究项目的实习生,以志愿者的身份参与。

第五条 志愿者如果提出需要签署协议或志愿者声明等文件,基金会酌情决定是否签署,或者婉拒后选择新的志愿者。

第六条 基金会承担志愿者在提供志愿服务中的必要支出(餐饮、差旅、通信、上网等),并酌情给予适当的工作补助(交通费、餐补、话补等)。

第六条 志愿者承担的工作如果需要事先进行工作技能、安全教育方面的培训,基金会对志愿者进行培训(线上或线下形式均可,一对一培训与一对多培训均可),不得让志愿者从事或参与高危性质的、损害志愿者身体健康的志愿服务。如需为志愿者购买意外伤害保险或者差旅相关的保险,基金会应留出专门的预算。

第七条 基金会应通过口头、签署服务承诺、在网站公开约定等方式,约束志愿者在提供志愿服务期间的行为,确保志愿者自觉维护基金会和公益活动的声誉,不得借助志愿者的身份或者志愿服务的名义,从事任何以营利为目的、违背社会公德的、或者损害基金会声誉的活动。

第八条 帮助基金会筹资的志愿者,不得以提成或变相提成的方式从所筹款项中获取回报。

第九条 基金会一般不评选优秀志愿者、不颁发志愿者证书、不公开宣传志愿者的贡献,特殊情况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处理。如志愿者需要基金会提供证明,基金会给予必要的配合。

第十条 北京长策经济研究基金会拥有对本制度的最终解释权,并有权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十一条 本制度的内容如与相关法规,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发布的文件(包括制度、通知和工作要求)有冲突的,以相关法规以及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发布的文件为准。

第十二条 本制度经北京长策经济研究基金会第四届理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6年1月1日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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