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长策经济研究基金会关联交易制度(2026版)

为规范基金会的关联交易,保证基金会关联交易的公允性,维护基金会的合法权益,保证基金会与关联人之间的交易符合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规定及章程,结合基金会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北京长策经济研究基金会

关联交易制度

 

第一条 北京长策经济研究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为北京市民政局依法认定的慈善组织,非公募基金会,未成立任何专项基金,无任何慈善信托,无任何分支机构与代表机构。业务主管单位为北京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登记管理机关为北京市民政局。基金会涉及关联交易的工作在理事会的领导下开展,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条 为规范基金会的关联交易,保证基金会关联交易的公允性,维护基金会的合法权益,保证基金会与关联人之间的交易符合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规定及章程,结合基金会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三条 关联方以及关联交易的定义与判定,以相关法规、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文件为准。

第四条 基金会一般不允许关联交易,因工作需要确实无法避免关联交易时,遵守以下基本原则:

(一)最大程度避免或减少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禁止发生有失公允的关联方交易;

(二)确定关联交易价格时,应做到公平、公正、公开以及等价有偿;

(三)对于关联交易,应切实履行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

(四)关联理事回避表决。

第五条 基金会的关联方不得利用与基金会之间的关联交易,谋取不当利益,损害国家、基金会的利益。理事、监事、秘书长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基金会利益。

第八条 关联人与基金会的关联交易,不能以任何形式干预基金会的决策,不得要求基金会直接提供或变相提供任何商业回报。当关联交易受到业务主管单位或登记管理机关质疑时,应及时恢复到关联交易发生前的状态,取消交易或协议并进行退款。

第九条 基金会积极鼓励发起人或主要捐赠人,持续向基金会进行捐赠。在捐赠协议中有明确约定捐赠条件的,以协议约定为准。

第十条 基金会应通过多种形式公开披露关联交易,例如,在年度报告重要事项中披露报告期内发生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在民政部门统一的慈善信息平台进行公示。

第十一条 北京长策经济研究基金会拥有对本制度的最终解释权,并有权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十二条 本制度的内容如与相关法规,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发布的文件(包括制度、通知和工作要求)有冲突的,以相关法规以及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发布的文件为准。

第十三条 本制度经北京长策经济研究基金会第四届理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6年1月1日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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