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长策经济研究基金会固定资产管理制度(2026年)

为加强基金会固定资产管理,确保固定资产安全、完整和有效利用,提高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制度

 

 

北京长策经济研究基金会

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第一条 北京长策经济研究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为北京市民政局依法认定的慈善组织,非公募基金会,未成立任何专项基金,无任何慈善信托,无任何分支机构与代表机构。业务主管单位为北京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登记管理机关为北京市民政局。基金会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在理事会的领导下开展,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条 为加强基金会固定资产管理,确保固定资产安全、完整和有效利用,提高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三条 单位价值10000元(含)以上,使用年限三年以上的有形财产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基金会最主要的固定资产为基金会合法购买的办公用房,用于基金会日常办公使用。

第四条 固定资产管理要有专人负责,固定资产增减变动要及时进行账务处理(按照法定方式进行折旧)。

第五条 固定资产购置、清理、报废,需由秘书长或理事长审批。基金会原则上不购置新的固定资产,如因工作需要购置固定资产时,应经秘书长或理事长同意后按要求购买并登记验收。购置价值超过50万的固定资产,必须经理事会开会同意。

第六条 使用基金会的固定资产应积极维护,使用可移动的固定资产应妥善保管,使用人因个人疏忽丢失或使用不善造成损失的,应追究使用人赔偿经济损失。

第七条 固定资产应定期盘点。对需要报废的固定资产,应按规定及时予以处理。对于盘盈或盘亏的固定资产,可以按照相关法规的要求进行处理,也可以按照相关法规的要求暂不做处理。如进行处理,对于盘盈的固定资产,可以考虑以重置价为原价,按新旧的程度估算累计折旧入账,原价减累计折旧后的差额计入其他收入;对于盘亏的固定资产,可以考虑冲减原价和累计折旧,原价减累计折旧后的差额作管理费用处理。

第八条 北京长策经济研究基金会拥有对本制度的最终解释权,并有权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九条 本制度的内容如与相关法规,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发布的文件(包括制度、通知和工作要求)有冲突的,以相关法规以及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发布的文件为准。

第十条 本制度经北京长策经济研究基金会第四届理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6年1月1日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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