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策远图 公听并观——长策基金会
为规范基金会的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财务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同时制定费用管理规范,作为本制度的附件
北京长策经济研究基金会
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条 北京长策经济研究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为北京市民政局依法认定的慈善组织,非公募基金会,未成立任何专项基金,无任何慈善信托,无任何分支机构与代表机构。业务主管单位为北京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登记管理机关为北京市民政局。基金会财务管理工作在理事会的领导下开展,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条 为规范基金会的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财务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同时制定费用管理规范,作为本制度的附件。
第三条 基金会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和审批流程,维护基金会的资产安全;对基金会的各项经济活动进行核算、管理和监督;加强会计核算,开展财务分析,如实反映基金会的财务状况;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四条 基金会理事会定期审议财务工作报告,并决定财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例如年度收支预算、重大投资方案等。监事对财务工作进行监督。
第五条 基金会的财务活动依法接受国家有关管理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接受独立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及重大项目的专项审计。
第六条 理事会换届、法定代表人离任之前,应当进行换届及离任财务审计。
第七条 基金会在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时,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年度大致预算,详细程度酌情确定,可以汇总为总的数额,也可以分项或分项目制定非常详细的预算,但应避免形式主义。
第八条 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必须符合相关法规规定的比例限制。在可能超出比例限制时,财务负责人有义务提醒秘书长或理事长,及时调整基金会收支情况。
第九条 基金会的固定资产管理按照固定资产管理制度执行,需要在财务报表上体现的,应依法依规体现。
第十条 基金会接受受托代理资产,应做好相应的财务管理工作。受托代理资产,是基金会从委托方收到受托资产,并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将资产转赠给指定的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基金会本身并不拥有受托资产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它只是在交易过程中起中介作用。
第十一条 基金会应做好债务管理工作,分类管理流动负债、长期负债和受托代理负债,按实际发生额入账,并及时清理核销余额。
第十一条 基金会应做好净资产管理、收入管理和成本费用管理工作,严格按照相关法规进行分类管理。
第十二条 基金会财务负责人负责基金会捐赠票据、增值税发票的领购、使用、保管和核销等管理工作。财务人员核实收到的各类款项入账后,及时开具捐赠票据或增值税发票。票据开具后一般不补开,如遇票据丢失,查实后复印底联,加盖公章,确保不影响捐赠人继续捐赠的积极性。
第十三条 财务负责人与代理记账公司密切配合,依据会计核算资料,编制财务报告。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基金会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编制财务报告,年度财务报告接受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
第十四条 理事会定期审议基金会财务年度收支报告,并决定财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例如年度收支预算、重大投资方案等。财务负责人定期进行财务分析,如实反映业务活动和经济活动的效果,并供秘书长和理事会参考。
第十五条 财务信息披露严格按照基金会信息公开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基金会财务监督检查采取外部监督与内部检查相结合的方式,以及账务检查、实物检查和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的行为,要及时予以制止、纠正和整改;性质严重的,要逐级报告,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处理。
第十七条 基金会依法纳税,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及变更手续。
第十八条 基金会在财务管理方面如有疑问,应及时咨询负责基金会年度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确保合规。
第十九条 北京长策经济研究基金会拥有对本制度的最终解释权,并有权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二十条 本制度的内容如与相关法规,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发布的文件(包括制度、通知和工作要求)有冲突的,以相关法规以及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发布的文件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经北京长策经济研究基金会第四届理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6年1月1日之日起生效。
附件:北京长策经济研究基金会费用管理规范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基金会费用支出控制,规范费用管理行为,根据国家有关财务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基金会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规范。
第二条 费用的控制在合规的前提下保持最小必要性,最大限度避免官僚主义和形式主义,让员工和参与基金会项目的专家感到被尊重而非处处被怀疑,以此调动工作积极性和后续合作积极性。在互信的基础上实现以下基本原则:
(一)诚信:日常费用报销,应公私分明,不得私款公报,虚报费用支出。
(二)真实:申请事项必须真实,不得杜撰虚报费用;提交发票必须真实。
(三)及时:发生费用必须及时报销;审批人要及时审批。
(四)形式清晰完整:申请资料提交完备,审批程序齐全。
第三条 本规范所指费用包括:课题研究费、市场调研费、会议费、技术服务费、租赁费、通讯费、交通费、快递费、邮寄费、差旅费、办公费、业务招待费、培训费、服务费、影印费、文具费、维修费、水电费、物流费、审计费、宣传费、物料费、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系统软件、无形资产等。以上未列举出的合理费用,基金会也给予认可。
第四条 纸质费用报销单,要求书写整洁、字迹清晰,内容填写完整,签字齐全。考虑到基金会不坐班的实际情况,为提高工作效率,可通过微信、微信群、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扫描电子版或拍照版,不定期汇总后再一次性提交(当面或快递)纸质费用报销单。
第五条 报销发票应优先及时提交正式合规的电子发票,确需提交纸质发票或手写的收费证明的,可通过当面或快递的方式提交。跨年发票应在第二年一月及时提交,过期不予报销。发票提交人对发票的真实性负责。
第六条 报销费用的流程为,申请人提交报销单,秘书长或理事长批准同意,财务负责人安排报销。对于发放劳务费的,申请人及时提交包括姓名、身份证号、银行账户信息在内的表格。考虑到基金会不坐班的实际情况,为提高工作效率,可通过微信、微信群、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秘书长或理事长在微信、微信群和电子邮件中的回复,可视为批准同意。
第七条 劳务费和差旅费的标准,总体原则为不影响专家工作积极性和后续合作积极性,不得设置不合理的上限限制,不得明显低于市场同类标准,不得根据级别或职称制定歧视性的标准,不得借机为难工作人员或参与基金会项目的专家。如工作人员或参与基金会项目的专家,愿意在基金会提供的基础上用补差价的方式自费升舱、自费更换更好的房间,基金会不得限制此类行为。如工作人员或参与基金会项目的专家,有其他行程衔接,或在当地有其他机构或朋友接待,可灵活安排行程,不得要求专家一次只能去一个城市、原线路返回、原交通方式返回,不得要求提供连贯性证据等带有羞辱性和严重不信任感的材料。
长策远图 公听并观——长策基金会